「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配合教育人員「育孫假」政策,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讓離島地區高中以下教師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時,其留職停薪服務年資比照育嬰留停規定,不得扣除育孫留停期間的年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離島教師在使用育孫假後申請介聘回本島時,不因該段留停而被扣減介聘所需的服務年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島地區高中以下學校教師及離島學校師資介聘安排。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之一,增訂教師育孫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於介聘本島時比照育嬰留停,不得扣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生育、照顧離島教師介聘權益、政府帶頭示範;疑慮:對離島留任師資穩定的影響,及育孫假整體政策效果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公務人員、偏遠地區教師之育孫假配套屬同系列,建議整體看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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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18人,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起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環境,積極鼓勵生育。故前已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之「育孫假」政策規定,盼減輕教育人員家庭育兒負擔,增加生育意願。配合該法修正草案之提出,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其留職停薪服務年資比照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不得扣除育孫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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