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允許離島指定地區設置自由貿易示範區,以強化區域經貿整合和產業發展;擬簡化相關程序,由離島縣政府以自治條例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離島地區提升經濟成長與產業發展,便捷人員、貨物與技術之流通。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規範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設置與管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離島經濟發展、產業升級與區域經貿整合;疑慮:簡化程序可能影響環境與土地使用管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土地使用等保護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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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審查2024-11-14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7人,鑑於離島建設條例自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迄今,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現行條文內容難充分回應離島發展需求。為提升離島地區經濟成長與產業發展,強化區域經貿整合,便捷人員、貨物與技術之流通,發揮區位優勢,同時以離島「試點試行」之精神,為離島地區找尋新的經濟發展動能,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離島得指定地區設置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簡化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其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設置與管理辦法授權離島縣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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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離島建設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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