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旨在充實離島建設基金。提案指基金原應維持不低於三百億元,但中央未覈實編列補足且逐年動支,致基金總額僅剩約十四點七億元,並認現行基金來源規定不符現況。
能幫助到什麼
可促使中央依規定補足離島建設基金、檢討基金來源,維持離島建設與經濟發展的財源。對離島地區長期發展相關。
主要影響對象
離島縣市政府及居民、離島建設基金、中央財政與相關部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增訂第二項以落實基金總額補足之立法意旨,並調整基金來源規定,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金已嚴重短少、中央未依規定補足,應修法充實並更新基金來源以利離島永續發展;疑慮:補足機制對中央預算的影響、基金來源調整的具體內容與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第十五條修正案配套,建議一併了解離島基金的補足與用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