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旨在充實離島建設基金。提案指基金原應維持不低於三百億元,但中央未覈實編列補足且逐年動支,致基金總額僅剩約十四點七億元,並認現行基金來源規定不符現況。
能幫助到什麼
可促使中央依規定補足離島建設基金、檢討基金來源,維持離島建設與經濟發展的財源。對離島地區長期發展相關。
主要影響對象
離島縣市政府及居民、離島建設基金、中央財政與相關部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增訂第二項以落實基金總額補足之立法意旨,並調整基金來源規定,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金已嚴重短少、中央未依規定補足,應修法充實並更新基金來源以利離島永續發展;疑慮:補足機制對中央預算的影響、基金來源調整的具體內容與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第十五條修正案配套,建議一併了解離島基金的補足與用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陳玉珍等19人,有鑒於中央政府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設置離島建設基金撥補新臺幣三百億元,以加速離島建設及經濟發展,按本條文雖規定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惟中央有關部會未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補足,逐年動支離島基金結果,致離島建設基金新臺幣三百億基金總額僅剩餘十四點七億元,且現行條文基金來源規定亦不符實際現況。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充實離島開發建設基金,促進離島地區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離島建設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離島建設基金編列,且逐年動支離島建設基金結果,致基金總額剩餘不足十五億元。
二、按本條文雖規定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惟實際並未依條例規定補足,且現行有關基金來源規定亦不符實際現況。為離島地區永續發展之故,爰增訂條文第二項,落實立法意旨。
三、原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離島建設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