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強化離島開發建設的財源保障。提案指中央部會常以公務預算不足或無相關科目為由否決或未足額補助離島經費,主張明定不足的中央專款及地方配合款應由離島建設基金補足。
能幫助到什麼
可使離島縣市在開發建設與產業發展經費上獲得較穩定的財源支應,減輕地方配合款的財政壓力。對離島地方政府與建設推動相關。
主要影響對象
離島縣市政府及居民、離島建設開發基金、中央財政與相關部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方向為增訂應由離島建設開發基金補足編列不足之中央專款及地方配合款;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中央常以預算不足為由未足額補助,應明定由離島基金補足以落實立法意旨;疑慮:以基金支應地方配合款的範圍、對中央預算編列責任的影響及財源永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第十六條修正案同屬充實離島建設基金議題,建議兩案合看財源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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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陳玉珍等18人,有鑒於中央政府為推動離島地區開發建設、健全離島地區產業發展,於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訂有明文,依本條例所為之離島開發建設,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則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惟本條條文實施迄今,行政院及轄下部會對離島縣、市政府所提開發建設及產業發展等相關經費,多以公務預算不足或無相關科目為由否決或未足額補助,更甚者有因地方配合款不足,而導致建設推動進度緩慢者,阻礙離島推動開發建設。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由離島建設開發基金補足編列不足之中央專款及地方配合款,以推動、健全離島開發建設之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離島建設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針對離島縣市政府之經費申請案,多以公務預算不足或無相關科目為由予以否決或未足額補助,未依本條例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
二、因中央編列補助預算時,上述情形經常造成離島地方政府財政重大負擔,影響公共建設進展,爰提案離島建設基金應配合編列專款,支應中央補助計畫地方政府配合款支出,以彌補離島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爰增訂第二項,以落實本條立法意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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