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9180000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莊瑞雄、林淑芬、蔡易餘等23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主張娛樂稅源於戰時抑制奢侈消費,但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如今是文化部扶植項目,競技運動也是國家推廣方向,因此將這些藝文活動與競技運動(含高爾夫球)排除於課稅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可減輕藝文表演、音樂與各類競技運動(含高爾夫球)業者及參與者的稅負,呼應文化與體育產業扶植政策。
主要影響對象
藝文表演與音樂業者、各類競技與全民運動相關者、高爾夫球場、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藝文活動、競技運動、高爾夫球排除課稅)、第五條(配合刪改稅率)、第六條(增列得停徵、用詞與備查程序調整)、第十條(刪除娛樂票印製發售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藝文與運動已非奢侈消費、課稅與文化體育扶植政策矛盾;疑慮:稅基縮減衝擊地方財源、排除項目認定標準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期有多版娛樂稅修法併案審查,可比較各版本對「排除課稅」與「授權地方停徵」的不同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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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林淑芬、蔡易餘等23人,鑒於娛樂稅課稅目的為抑制奢侈性消費風氣之政策節制,其源自於民國三十一年抗戰時期之「筵席及娛樂稅」,是為提高戰時奢侈性消費成本。惟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現皆為文化部發展我國文化內容扶植及補助之項目,與前述娛樂稅課徵之目的大相逕庭。又各項競技運動及全民運動之推廣為我國重大政策發展方針,此亦與娛樂稅之徵收目的互相違背,綜上所述,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現皆為文化部發展我國文化內容扶植及補助之項目,與娛樂稅抑制奢侈性消費風氣之政策節制之課徵目的相異,爰將上述項目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之外。(修正第二條)
二、各項競技運動及全民運動之推廣為我國重大政策發展方針,係為教育部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推動之政策之一,為培養各項體育運動人才、提升我國競技運動之競爭力,爰將競技運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修正第二條及第五條)
三、高爾夫球現既為亞奧運之運動項目之一,亦是國家重點發展運動,使其成為唯一需要課徵娛樂稅的運動項目,恐與政府推動全民運動之政策相違背,爰將高爾夫運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之外。(修正第二條及第五條)
四、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規定娛樂稅屬於地方稅,其課徵範圍理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權限,又娛樂稅率僅訂有上限並無下限,地方若定稅率為零等於停徵,爰增列「或予以停徵」等字,以符實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及現行備查程序,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五、現行地方稅稽徵機關已無印製娛樂票發售各娛樂業使用,爰修正文字。(修正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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