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認為娛樂稅原為類似奢侈稅、抑制奢侈消費的「寓禁於徵」概念,與現代社會視娛樂為適度休閒、屬經濟軟實力的價值觀衝突,恐有課稅不正義之虞。主張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部分項目娛樂稅,同時保留地方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彈性停徵部分娛樂稅項目,回應時代價值變化並兼顧地方建設財源與藝文、競技活動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與競技運動產業、娛樂業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政策需要停徵部分項目的娛樂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課徵精神已與現代價值衝突、配合經濟與消費變化、保留地方財政自主;疑慮:擔心地方稅收減少及各地標準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屬同會期多版本娛樂稅修法之一,可整體比較各案的停徵與課稅項目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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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有鑑於娛樂稅之課徵精神已與現代價值觀有所衝突,應順應時代變遷做出修正,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娛樂稅之課徵精神與相關目地為類似奢侈稅之概念,針對奢侈性消費之「寓禁於徵」之手段,以達提倡節儉之政策目的。然而,現代社會已不再視娛樂稅法中之消費行為為奢侈,社會價值觀亦認為人民應有適度娛樂,且是國家經濟軟實力之重要部分,持續維持過往娛樂稅之模式,有課稅不正義之疑慮。然而,娛樂稅亦為地方財政之重要收入,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需要,爰提案修正娛樂稅法,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之娛樂稅。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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