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認為娛樂稅原為類似奢侈稅、抑制奢侈消費的「寓禁於徵」概念,與現代社會視娛樂為適度休閒、屬經濟軟實力的價值觀衝突,恐有課稅不正義之虞。主張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部分項目娛樂稅,同時保留地方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彈性停徵部分娛樂稅項目,回應時代價值變化並兼顧地方建設財源與藝文、競技活動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與競技運動產業、娛樂業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政策需要停徵部分項目的娛樂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課徵精神已與現代價值衝突、配合經濟與消費變化、保留地方財政自主;疑慮:擔心地方稅收減少及各地標準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屬同會期多版本娛樂稅修法之一,可整體比較各案的停徵與課稅項目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