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要求取得我國國籍的中國籍人士,在擔任公職、公教或公營事業人員、組織政黨、情報或國防機關人員時,須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參選公職者更須於登記時即不具中國籍。提案理由是現行法未要求中國籍入籍者放棄國籍即可任公職,恐有國安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比照外國籍須放棄國籍始任公職的原則,補上對中國籍入籍者的相應要求,回應國安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取得我國國籍、有意擔任公職或參選的原中國籍人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增訂中國籍入籍者任各類公職須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並要求參選者於登記時即不具中國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雙重忠誠、防範滲透、與外國籍任公職規定一致;疑慮:對中國籍從嚴於一般外國籍的差別待遇是否妥適、實務上放棄中國國籍證明取得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對中國籍與一般外國籍的時點要求差異,以及放棄國籍證明的實際取得難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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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陳冠廷等18人,有鑑於我國人取得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具備外國籍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然而,由於我國與中國之關係特殊,就中國籍者入籍臺灣後擔任公職之部分,並未要求須放棄國籍始得擔任。然中國係現今世界上唯一欲併吞我國之國家,而中國籍者竟得保留中國籍擔任我國公職,對我國國安無異是重大侵害,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照國籍法規定,我國人取得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欲擔任公職需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然而,由於過往歷史與法律因素,中國籍者是否適用國籍法多有爭議,因此實務上多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中國籍者相關事項。然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未就中國籍者入籍後擔任公職進行全面規定,僅就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組織政黨、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人員等做出規定。造成實際情況為中國籍者入籍我國者,無須放棄中國國籍即可擔任我國公職。
然而,中國是現今世界上唯一欲併吞我國之國家,亟欲尋求方法滲透、癱瘓我國,竟因過往法律因素制約而使中國籍者得擔任我國公職,對我國國安造成重大侵害。本席爰提案修法,中國籍者凡擔任公職人員、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組織政黨、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人員,均須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此外,更從嚴規定,中國籍者入籍臺灣欲參選公職,應於登記時即不具備中國籍,而非如其他外國籍可允許於到職前提出放棄國籍申請且於一年內提出已放棄成功即可。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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