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配合運動部成立將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修正業務範圍、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增列任一性別董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及執行長親屬迴避、得派員駐境外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中心監督機關可對接運動部,並透過性別比例、親屬迴避等規範強化治理,提案方期待提升運作彈性與專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監事與職員、運動科學研究與選手、運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監督機關改運動部)、第三條(業務範圍)、第六及第七條(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八條(刪除續聘次數限制)、第十九條(執行長親屬迴避)、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派員駐境外)及修正第二十一條(監督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合運動部調整、用人彈性與性別比例及迴避規範有助治理;疑慮:刪除續聘次數限制可能引發任期過長疑慮,各方對用人彈性與權力制衡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法案中放寬與從嚴規定並存時,可分別檢視各條的方向與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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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董事、監事需具專業性,為利用人彈性,應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另為配合業務執行狀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定明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七、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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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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