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配合未來行政院增設運動部,本案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把該中心的監督機關由原機關改為運動部,並調整業務範圍。同時增訂得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性別比例與利益迴避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動科學中心配合新組織架構運作,並透過駐外人員強化國際業務支援,利益迴避條款也有助避免親屬任用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及其董監事、員工,運動科學研究與選手支援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監督機關改運動部)、第3條(業務範圍)、第6、7條(任一性別董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8條(刪除續聘次數限制)、第19條(執行長親屬迴避)、新增第19條之1及修正第21條(駐外人員派駐與核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合運動部成立並加入性別比例、利益迴避有助治理現代化;疑慮:對刪除續聘次數上限、新增駐外編制是否擴張成本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監督機關變更與駐外條款是重點,建議關注配套經費與人事規定的後續細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03,2025-01-0
三讀2025-01-03,2025-01-0
黨團協商2024-12-18
黨團協商2025-01-06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鑒於未來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相關主觀機關需一併進行調整,及因應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定明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七、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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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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