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配合運動部成立,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調整業務範圍。增訂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執行長近親迴避,以及駐外辦事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明定性別比例與近親迴避有助提升治理透明與公平;駐外規定可支援國際運動交流。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科學中心董監事與人員、競技選手與教練、運動部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監督機關、第三條業務範圍、第六及七條性別比例、第十九條執行長近親迴避、新增第十九條之一駐外、第二十一條監督權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性別比例與近親迴避規定強化治理公正性;疑慮:相關限制的適用範圍與執行細節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加入性別比例與近親迴避,與取消續聘限制的版本立場不同,宜並陳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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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03,2025-01-0
三讀2025-01-03,2025-01-0
黨團協商2025-01-06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鄭正鈐、牛煦庭等16人,有鑑於運動部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為配合業務執行狀況,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定明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六、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及債務舉借及自償性改善措施之核定,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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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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