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9050000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三讀
最新進度
2025-0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多條條文,配合運動部成立將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擴充業務範圍(增列運動醫學、心理韌性、營養科學等)。另增訂原住民籍董監事代表、董事長年齡限制、績效問責、駐外人員與國際賽事經費彈性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動科學中心配合新組織並強化研究面向、國際合作與績效問責,原住民代表條款也提升族群多元性。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及其董監事、員工,運動科學研究、選手支援與原住民族運動人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監督機關改運動部)、第3條(業務範圍含運動醫學等)、第6、7條(原住民籍董監事)、第10條(董事長年齡)、第11條(董事會審議權限)、新增第19條之1(績效問責)、第19條之2(駐外)、修正第21條(駐外核准)、第27條(國際賽事經費彈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擴充業務、加入問責與多元代表有助提升運動科學競爭力;疑慮:對年齡限制、經費彈性與駐外編制的成本與監督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另一版運科中心修正草案內容相近但範圍更廣,建議對照兩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7,2024-12-3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1-03,2025-01-0
三讀2025-01-03,2025-01-0
黨團協商2025-01-0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係為促進本中心業務執行效率及多元代表性,並配合業務需求及監督機制之完善,爰擬具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運動部之成立,將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以確保政策與資源整合,提升運動發展效能。並刪除教育部委託專責機關之規定,以反映運動部設立後的專責功能。(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訂本中心業務範圍,增列運動醫學、心理韌性、營養科學等相關研究項目,並加強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以提升運動科學的多元應用與台灣的國際競爭力。(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董事會與監事會至少包含一名具運動科學專業的原住民籍人士,以促進多元文化及族群代表性。原住民選手在近年奧運及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體現出卓越的運動天賦及對體育競技的貢獻,此修正有助於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
四、明定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更換,但特殊需求下可經行政院核准延任一年,僅限延任一次,以保障管理層穩定及業務連續性。(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增列董事會重大人事決策監督及國內外重大合作策略之審議權限,強化管理參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設置績效評估問責機制,對執行長及主要管理人員定期評估,涵蓋年度目標達成率、資金運用等,以增強資源效益及問責性。(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七、增訂駐外人員派駐條款,明定本中心得依業務需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派駐人員,以強化國際業務支援。(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八、增列駐外人員派駐之核准權限,使監督機關能有效管理本中心的駐外業務,確保國際合作支持。(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九、增列重大國際比賽或特別活動的經費調度彈性條款,允許監督機關核准必要資金,以確保重大活動順利推進,不受年度預算比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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