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增訂禁止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提案理由是曾有民意代表擔任地方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引發角色衝突、行政立法分際與專業能力的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避免兼任監督者與評選者的角色衝突,回應對採購公正性與權力分際的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民意代表及辦理採購的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增訂第三項禁止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裁判兼球員、維護行政立法分際與採購公正;疑慮:是否一律排除過廣、民代專業未必不能貢獻、與現行利益迴避機制的重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全面禁止屬一刀切設計,可留意「各級民意代表」範圍與既有迴避條款的協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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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陳素月、邱議瑩等18人,有鑑於近來發生中央民意代表擔任地方政府辦理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之情事,引發民意代表是否充分理解機關需求、具有足以審查標案之專業能力,以及民意代表參與行政機關採購業務是否混淆行政立法權分際、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是否衝突等爭議,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限制機關遴聘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採購案評選委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有鑑於民意機關行使立法權,對行政機關有監督權責,如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除未必能明確掌握機關需求,亦恐有裁判兼球員、混淆角色分際之嫌,而民意機關內部對採購亦已設置經費稽核、預決算等委員會機制監督民意機關採購,爰增訂第三項禁止各級民意代表擔任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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