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8060000

「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案在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44條之1。針對以「協議合建」方式進行的都更(不必經都更審議會審議),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合建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並賦予法律效果,以規範契約內容。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土地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提供契約底線保障,預防合建糾紛、減少猜忌,有助推動都更重建效率。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協議合建的私有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與建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訂定協議合建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並賦予相關法律效果(契約條款內容控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協議合建欠缺公定標準,民眾與建商資訊不對等易生糾紛,參考消保法及租賃條例由政府公告契約規範可保障弱勢一方;疑慮:介入私契約涉及契約自由,且各都更個案條件差異大,統一規範的可行性與彈性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定型化契約「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的具體內容通常由主管機關後續公告,是實際影響的關鍵,可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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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黃建賓等17人,鑑於都市更新之重建如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則無須經都市更新審議會之審議,即按雙方協議內容為之,而其涉及重建後建築物分配、選屋、找補原則等重大事項及跨領域專業知識,為使主管機關得訂定合建契約相關公定標準或原則,針對契約條款內容加以控制並賦予相關法律效果,俾預防合建糾紛、保障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及促進重建效率,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都市更新雖原則上以權利變換方式為之,但尚得選擇協議合建,並自行約定興建完成更新後建築物分配、選屋、找補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無須經都市更新審議會之審議。惟其涉及多項跨領域專業知識,相較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而言,一般民眾通常不具備該等專業知識,常因此衍生相關糾紛,又缺乏契約條款之公定標準或原則,而使契約當事人為確保自身權益加以反覆確認,甚導致相互猜忌與不信任,造成都市更新推動之遲滯或破局。
二、現雖有臺北市政府公告「都更停看聽-臺北市都市更新參與注意事項」及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等文件提醒土地所有權人相關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惟仍有賴其自行把關,政府及法律並無介入空間,遑論有任何法律上之實質拘束力。
三、考量都市更新重建個案之間條件各殊,要難以契約範本形式統一律定,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以公告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方式,透過原則性規範並賦予相關法律效果,達到合建契約條款內容控制之目的,俾預防合建糾紛、保障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及促進重建效率。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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