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王美惠等19人提出,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現行規定僅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物放寬容積獎勵上限,提案指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管制後才完工」的合法建物未一併保障,恐致此類建物更新困難,故擬將其納入放寬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主張可讓在容積管制前申請建照、管制後完工的合法建物(統計約8,216棟、多屋齡逾30年)取得容積獎勵,提升其都更意願與居住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符合條件的老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都更實施者、地方都市發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五條,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管制後始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物,比照管制前已完工建物,納入容積獎勵額度上限放寬之適用對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當時合法申請取得容積的建物權益、改善耐震不足老屋、落實居住安全;疑慮:擴大容積獎勵可能增加地區開發強度與公共設施負擔,需衡平整體都市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容積獎勵牽動都市開發強度,建議對照現行第六十五條與在地都市計畫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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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有鑑於都市更新條例僅規定該條例保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酌予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惟未保障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恐造成此類建築更新不易,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都市更新條例為保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權益,已明定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酌予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惟並未同時就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一併放寬。然此種建物係依申請當時建管法令規劃設計及興建,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且此類建築物係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前之耐震規定,亦有耐震不足之疑慮。據統計全國有八千二百一十六棟該類建物,屋齡約超過三十年,已進入需要改建階段;臺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為提高都市更新之意願與保障當時合法申請而取得之容積率,應併同放寬前述建築物之容積獎勵額度上限,進而落實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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