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背景為現行容積獎勵以「興建完成」才認定,但不少建物在容積管制實施前申請建照、管制後才完工,造成認定爭議。修法擬將容積獎勵的認定改以「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物為準,並放寬此類建物的容積獎勵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釐清容積管制前後建物的容積獎勵認定爭議,保障合法建物權益,並提高住戶參與都市更新的誘因,加速老舊及危險建物改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容積管制實施前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參與都更的住戶及都市發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將容積獎勵的認定由「興建完成」改為以「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物為準,並放寬此類建物的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申請建照」為認定基準可解決爭議、保障合法建物並加速都更,回應居住安全與防災需求;疑慮:放寬容積獎勵對都市環境與公共設施負荷的影響,以及不同屋主間的公平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容積獎勵認定基準與上限調整影響都更誘因與都市環境,可一併留意配套與公平性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