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李彥秀、徐巧芯、許宇甄、林沛祥、黃健豪等17位委員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針對全臺大量逾50年老屋,草案主張同屬合法建照、僅因完工日較容積管制晚而不能依原容積重建者,亦應納入,以提高老屋所有權人參與都更意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部分原先因完工時點不符而被排除的合法老屋所有權人,可望適用原容積重建獎勵,提高都更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屋齡較高的合法住宅所有權人、實施者及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65條第2項合法建築物原容積認定範圍,並配合修正第9項,使施行前已報核的更新計畫亦得適用;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完工日造成的不公、加速老屋都更與居住安全;疑慮:放寬容積適用對都市容積總量與公共設施負荷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容積相關修法牽動都市密度,可同時看「誰受益」與「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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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委員會審查2024-09-30
委員會發文2024-10-07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徐巧芯、許宇甄、林沛祥、黃健豪等17人,有鑑於目前全臺有超過100萬戶之住宅已建成50年以上,如何提高老舊住宅進行都市更新之意願已係當務之急,而我國於實施全面容積管制後,於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畢之房屋可依「原容積重建」,然屬同時期合法建照之建物,卻僅因完工日期較實施容積管制時晚而無法適用,實已顯失公平,為提高老舊房屋所有權人參與都更之意願,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民國(下同)111年內政部統計,房屋稅籍住宅類共919萬戶,全臺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其中超過30年屋齡之房屋佔52.59%,其中屋齡50年以上亦達12.13%,意即約有100萬戶之住宅屋齡已超過50年,故如何提高老舊房屋進行都更之意願實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於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係依申請當時之法規規劃設計並據以興建,且該等建築物並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提高之建築耐震標準規定,若要求合法建築物原容積認定需符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要件,不僅造成民眾權益受損,影響參與推動都更意願,亦未能全面落實修法增訂多元獎勵核算上限供自由選擇辦理之美意,致使居住安全與加速都更推動目標未竟全功。
三、配合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合法建築物認定範圍,爰併同修正第九項後段規定,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仍得適用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後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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