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併計課稅,補充其與其他繼承人間稅負負擔的明確規範,並就受贈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情形,調整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與執行標的的認定。
能幫助到什麼
使因贈與視為遺產所生的稅負分擔更明確,避免其他繼承人替配偶受贈增益負擔遺產稅,並落實憲法平等權與財產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被繼承人配偶、其他繼承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及稅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五條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視為遺產之財產,明確規範稅負分擔,並依憲判字第11號意旨調整受贈配偶相關情形的納稅義務人與執行標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法庭判決修正可消除平等權與財產權的違憲疑慮,明確稅負分擔;疑慮:條文具體計算與適用範圍、與相關扣除規定的銜接等技術細節仍需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配合憲法判決的修法,可對照原判決主文確認修正是否完整回應違憲部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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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等18人,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且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參考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新增「如受贈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事由,並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因依系爭規定視為遺產之贈與,所增加之遺產稅負,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負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特此修正,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於此範圍內,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
二、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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