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針對運動博弈業與運動經紀業等新興行業增訂規範:要求運動博弈業須經合法核准並設防範賭博成癮機制,運動經紀業則須具備專業資格與執業標準。
能幫助到什麼
對運動博弈、經紀等行業建立合法與監管框架,可能保障運動員與從業人員權益,並降低賭博成癮等社會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博弈業者、運動經紀與管理顧問業者、運動員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於產業定義或規範中納入運動博弈業(限政府合法核准並含防賭成癮要求)與運動經紀業(須具專業資格、遵循主管機關管理辦法),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訂定具體管理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可保障運動員權益、提升行業專業性並控管賭博風險;疑慮:運動博弈合法化議題敏感,社會對是否開放及監管能力仍有不同看法,經紀資格門檻也可能影響市場進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運動博弈定位,敏感度高於其他純稅賦版本,建議細看第四條對博弈的措辭。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3-20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廖偉翔、林沛祥等22人,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健全發展,提升民眾健康生活品質,並強化政府對運動產業的監管與支持機制,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透過對運動博弈業及運動經紀業等行業之規範,確保體育相關產業在合法、安全的環境下運行。修正草案明訂運動博弈業須經合法核准並設有防範賭博成癮的機制,運動經紀業則應具備法定的專業資格及執業標準,以保障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並促進國民的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運動產業日趨多元化,強化運動產業的規範與穩健成長勢在必行。本修法參考國際通行規範,對運動博弈業僅限於經政府合法核准並嚴格監管的體育博彩業務,並要求符合防範賭博成癮的規定,以降低賭博行為對社會的風險,並保障參與者之身心健康。
二、運動經紀業、管理顧問及相關業務快速發展,需明確專業標準以保障運動員及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本次修法要求運動經紀業具備專業資格,並遵循主管機關訂定之管理辦法,以保障運動員的經濟利益和職業安全,並提升行業的專業性和道德性。
三、為建立有效的跨部門監管機制,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機關,針對條文內列產業制定具體管理內容和範疇,以強化運動產業的管理精準性,並推動其長期穩健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