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邱志偉等委員提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聚焦扶持新創:把投資併購新創納入研發投資抵減並提高抵減率,放寬創投穿透課稅與新創定義、擴大天使投資抵減範圍,並新增創投股東投資抵減須一定比例投入新創的規定。整體在強化新創投資誘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投資新創的企業、創投與天使投資人可獲更多租稅優惠,有助改善新創募資環境與退場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新創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天使投資人、併購新創的企業及國家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研發抵減率提高、併購新創納入)、第二十三條之一(穿透課稅門檻與新創定義)、第二十三條之二(天使投資抵減擴大),新增第二十三條之四(創投股東投資新創比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標以色列、新加坡、韓國等新創大國,須加強誘因;疑慮:大幅提高抵減率與放寬門檻對稅基的影響、優惠是否精準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修改條文較多、與其他產創案聚焦點不同,可逐條對照原條文掌握改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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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1-15
委員會審查2025-01-16
委員會發文2025-01-16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邱議瑩、陳亭妃、賴瑞隆、莊瑞雄等20人,鑑於全球經濟形勢丕變,國內投資新創產業動能相較以色列、新加坡、韓國等新創大國保守,為促進產業發展,打造未來領頭企業,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強化租稅優惠,改善我國投資新創產業誘因,擴大對新創產業扶持,奠基我國未來產業發展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投資併購新創納入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並將研發投資抵減率自15%(當年度)、10%(三年內),提高至25%(當年度)、20%(三年內),鼓勵企業有效利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經費,亦讓我國新創事業退場機制更為通暢。(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考量我國僅有條件開放採用有限合夥制之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穿透式課稅,相較主要國家全面開放適用常例,規定相對嚴苛,故為改善我國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事業之營運,提升國際資金來臺設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意願,爰調降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適用租稅穿透之實收出資總額門檻,並將新創事業定義放寬為設立年限未滿八年,若新創事業為實質營運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放寬可採多層次架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三、為鼓勵新創事業公司創立或擴充,協助天使投資分散投資以趨避風險,爰參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對新創事業公司之定義,將天使投資投資抵減適用範圍,自投資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擴大至未滿八年者,同時調降個案投資下限、提高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及個人所得額減除上限,鼓勵全民參與新創投;另參照《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例,將營利事業、創業投資事業股東納入天使投資抵減適用對象。(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二)
四、為鼓勵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創事業公司,吸引社會游資挹注創新,參考過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創業投資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設計,規定創業投資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設立五年內將至少百分之三十資金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新增第二十三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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