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針對縣市合併或改制計畫,現行規定僅須徵詢地方政府,提案主張應賦予地方議會實質否決或同意的權力,以落實住民自治與地方自治精神。提案引用釋字第498號解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地方民意機關在縣市改制過程中具有實質參與及把關權,避免中央在缺乏地方民意參與下逕行改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合併改制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議會、相關地方居民及內政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之一,將改制計畫由現行僅徵詢地方政府,調整為須經地方議會實質參與(同意或否決)的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地方自治與住民自治、避免中央剝奪地方參與權;疑慮:增加地方議會同意程序對跨域整合改制的推動效率影響、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第七條之一修正案(202110010220000)方向相近,可對照兩案對地方議會參與權的具體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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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鑒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乃憲法所保障之範疇,然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更無賦予地方議會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亦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相悖。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精神,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文所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二、目前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訂之改制計畫,僅須徵詢地方政府,而未考量地方民心之所向,亦無賦予實質否決之權力,此況恐有違地方自治之精神,與主權在民之憲法基本架構。
三、為保障地方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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