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將藝文表演票券的黃牛防制範圍擴及「免費票券」。提案緣由是國慶晚會等免費演唱會票券遭加價轉售,但現行法令僅規範有價票券,留下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可對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開罰並沒入所得,有助保障一般民眾以正常管道取得免費藝文活動門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藝文活動票券的民眾、票券轉售者及文化活動主辦單位、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新增對「全部或部分免費之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張數處每張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所得;並就有價票券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十倍至五十倍罰鍰、沒入販售所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免費票券遭黃牛牟利的法令漏洞、維護文化近用與消費者權益;疑慮:免費票券無票面金額、罰鍰與沒入所得的認定基準及執行可行性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案處理藝文黃牛,可一併比較免費票券與有價票券的罰則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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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蘇清泉、林沛祥等22人,為遏止黃牛亂象,一百十二年十二月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草案修正案,黃牛除將處票面金額十倍至五十倍罰緩,免費票券轉售每張也將處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但販售文化創意產業之黃牛票卻未同步規範。日前國慶晚會免費演唱會也被黃牛加價轉售,但目前法規僅規範有價票券,應將免費票券納入規範,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日前國慶晚會免費演唱會也被黃牛加價轉售,但目前法規僅規範有價票券,應將免費票券納入規範。爰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將全面或部分免費之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販售所得。
二、並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除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其販售所得沒入。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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