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明確禁止受停權處分的不良廠商負責人,另以其他廠商名義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決標或分包。提案理由是實務上常見停權廠商負責人借他人名義規避停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堵住停權廠商負責人換名義參標的漏洞,有助維護政府採購品質與公平競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及其負責人、採購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明定受停權之不良廠商負責人不得另以其他廠商名義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杜絕不良廠商借名規避停權、維護採購品質與公平;疑慮:負責人關聯認定與借名查核的標準須明確,避免波及無關聯的正當廠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廠商關聯認定,可對照現行停權規定了解防規避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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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羅廷瑋、林沛祥等16人,鑒於現行政府採購法僅規範不良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惟多年來時常發生受停權之不良廠商負責人,以其他廠商名義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為維護政府採購之品質,應明確杜絕不良廠商負責人另以其他廠商之名義參加政府採購之現象,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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