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6670000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12-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陳秀寳等跨黨派委員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監督機關,並增訂境外派駐、強化性別比例與利益迴避,同時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運動科學中心歸運動部監督、增設境外派駐專業人員,有助運動國際業務與資源整合。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科學中心董監事與人員、運動員、駐外運動業務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條);修正業務範圍(第三條);增訂自主財源運用管理規章(第五條);任一性別不超過三分之一(第六、七條);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第八條);執行長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迴避(第十九條);增訂境外派駐(第十九條之一)及其核准列為監督權限(第二十一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督機關調整與境外派駐利於業務推行、性別比例與迴避強化公平;疑慮:董監事續聘無上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性別比例與親屬迴避條文是這版的特色,可與鄭天財版本對照看防弊力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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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許智傑、陳亭妃等19人,為健全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實有增設運動部之必要,相關機關有關事項應一併調整;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監督機關,增訂遴派專誘人員駐外事項,以利推行運動相關業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自主財源運用管理為本中心應訂定之規章。(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明確董、監事之任一性別比不得超過董、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七、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需求及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八、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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