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運動部成立把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調整業務範圍、性別比例、親屬迴避,同時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運動科學中心歸運動部監督並增設境外派駐,有助用人彈性與運動科學業務推展。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科學中心董監事與人員、運動員、駐外運動業務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二條);修正業務範圍(第三條);任一性別董監事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第六、七條);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第八條);執行長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迴避(第十九條);增訂境外派駐(第十九條之一)及其核准列為監督權限(第二十一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用人彈性與監督機關調整利於業務;疑慮:續聘無上限對人事新陳代謝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與陳秀寳版條文相近,併案審查時差異多在文字與細項,可逐條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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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配合運動部之成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董事、監事需具專業性,為利用人彈性,應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另為配合業務執行狀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定明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六、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七、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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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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