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放寬增設副市長、副縣市長的人口門檻。第五十五條改為各直轄市均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不再受二百五十萬人門檻限制;第五十六條將縣市增設第二位副縣市長的門檻,由人口達一百二十五萬人改為達全國總人口數百分之二。提案以人口負成長、地方事務日趨繁雜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人口未達原門檻的直轄市與縣市增設副首長,因應分工專業化與政務繁重的治理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的組織編制、地方政務官員額,以及地方財政與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五條,使各直轄市均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修正第五十六條,縣市增設第二位副縣市長的門檻由人口一百二十五萬人改為達全國總人口數百分之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人口負成長下政務繁雜、求直轄市間衡平、提升分工專業化;疑慮:增加人事支出、副首長增設與實際治理成效的連結、門檻標準是否合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副首長為政務職,門檻放寬牽涉地方人事成本,可與同會期其他相近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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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2-19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王鴻薇、羅智強、許宇甄等16人,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報告,「民國113年之總人口數為負成長,且未來趨勢難以逆轉,人口自然減少幅度預期將持續擴大」,顯見未來各縣市人口數將持續下降,然而地方政府之任務卻係日趨繁雜,需要高度分工及專業化方能有效顧及民眾需求,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直轄市人口達二百五十萬人,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且當時立法理由敘明僅臺南市未達人口標準故無法增設第三位副市長,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人口達一百二十五萬人,得增設第二位副縣(市)長,卻無任何縣(市)得增設,可見此門檻於現今社會狀況之變遷已有所不合,人口數日趨減少但政府職責卻日益趨重,自宜調整放寬增設副直轄市市長及副縣(市)長之規定,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統計截至民國(下同)112年底我國總人口數約2,342萬人,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報告,我國人口數將從113年起進入負成長,且未來趨勢難以逆轉,人口自然減少幅度將持續擴大,至129年將約僅為2,100萬人,故可預見我國各地方人口數將不斷下降。
二、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98號意旨,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且中央所制定之政策,往往須仰賴地方政府實踐,地方政府之責任不可謂不重,且近年來施政方向均朝向高度分工及專業化,故有多元專業之副市長協助市政之規劃,才能有效落實地方自治。
三、查直轄市相較於縣(市),可能因法律規定而被賦予特殊事務(例如社會教育法要求直轄市設立社會教育館),然人口數未達一定數量之直轄市,須負擔相同之事務卻無額外副市長協助,如本法第五十五條於99年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載明,「除臺南縣(市)外,人口數皆高達二百五十萬以上,是以市長政務之推動,若仍僅設置副市長二人輔佐恐有不足,……」,迄今臺南市人口據統計約186萬人,距250萬人之門檻顯有差距,故為求直轄市間之衡平,及考量現今政務之繁雜與未來人口減少之趨勢,宜修正為直轄市均得增設第三位副市長,以利政務之推動及直轄市設置之目的。
四、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人口數達125萬人則可增設第二位副市長,然依現狀卻無任何縣(市)人口數達125萬人,考量我國目前人口數下降之趨勢及政務之增加,且為避免人口數下降幅度過快而影響政務推動,宜明訂縣(市)人口數達內政部戶政司統計之人口總數2%時,即得增設第二位副市長。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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