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范雲等16位委員提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運動部成立,將該中心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並刪除董監事續聘次數限制、增訂親屬迴避與駐境外辦事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科中心可由運動部統籌監督,並透過用人彈性與駐外機制,協助運動科學研究與選手科學化訓練的銜接。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科中心董監事、執行長及職員、需要科學化支援的運動選手與教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3、6、7、19、21條並增訂第19之1條,涉及監督機關、業務範圍、性別比例、親屬迴避與駐外人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督機關一致化、用人更彈性,並以親屬迴避防範私相授受;疑慮:取消續聘上限恐使職位久任,迴避規範實際執行成效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期國訓中心修正案屬同一配套,運科與運訓分工常被一併討論,可對照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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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配合運動部之成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又考量本中心董事、監事需具專業性,為利用人彈性,應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限制之規定;另為配合業務執行狀況,相關規定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中心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利明確,增列定明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定明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且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六、增列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為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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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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