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針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其原屬山地鄉的「山地原住民區稅捐」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提案指103年修法恢復自治地位時未恢復這些財政權,使山地原住民區籌措財源能力不足、長期依賴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恢復山地原住民區的部分財政自主,使其與一般鄉鎮市具同等的財政能力,紓緩財政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六個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居民、所屬直轄市政府,以及中央財政主管與原民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財政事項並新增第二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的「山地原住民區稅捐」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財政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恢復財政自主、保障原住民區自治權益、紓緩財政困境;疑慮:與直轄市財政體系的劃分銜接、賦予舉債權的財政紀律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2110080350000)訴求高度相近,審查時可能整併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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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民國九十年《地方制度法》修正時,由於五都直轄市的升格,導致原住民的五個山地鄉,包括新北市的烏來區、台中市的和平區,以及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和那瑪夏區,喪失地方自治與參政的權益。然一百零三年修法重新恢復前開山地原住民區之地方自治地位之時,惟僅給山地原住民族區自治地位,剝奪「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導致山地原住民區籌措財源的能力不若其他鄉鎮市,常處於經濟拮据的狀況,難以分配專屬的統籌分配稅款,僅僅只能依靠原民會的補助款在生存。據此,為了保障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政自主,避免因縣市合併導致對其自治事項產生不利影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第一項之財政事項並新增第二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原有之「山地原住民區稅捐」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之財政事項,讓其得與其他鄉鎮市有同等地位的財政能力,進而紓緩山地原住民地區的財政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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