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針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其原屬山地鄉的「山地原住民區稅捐」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等財政事項。提案指103年修法恢復自治地位時未恢復這些財政權,使山地原住民區籌措財源能力不足、長期依賴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恢復山地原住民區的部分財政自主,使其與一般鄉鎮市具同等的財政能力,紓緩財政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六個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居民、所屬直轄市政府,以及中央財政主管與原民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財政事項並新增第二項,恢復山地原住民區的「山地原住民區稅捐」及「山地原住民區公共債務」財政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恢復財政自主、保障原住民區自治權益、紓緩財政困境;疑慮:與直轄市財政體系的劃分銜接、賦予舉債權的財政紀律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件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202110080350000)訴求高度相近,審查時可能整併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