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沛憶、李昆澤等21位委員提案,部分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配合運動部設立調整監督機關,並強化運動科學國際交流與利益迴避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監督機關將改為運動部,並補強執行長親屬利益迴避與駐外人員規定,有助治理與國際交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其董監事與執行長、運動科學研究人員與選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監督機關改為運動部)、第三條(業務範圍)、第八條(刪董監事續聘次數規定)、第十九條(執行長親屬利益迴避)、新增第十九條之一與修正第二十一條(駐外派遣與監督執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強化利益迴避與國際交流可提升運動科學量能;疑慮:刪除續聘次數限制與駐外派遣的成本效益須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此案與國訓中心修正案性質相近,可一併比較兩中心治理規範的調整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委員會審查2024-11-28
委員會發文2024-12-04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李昆澤等21人,為配合運動部設立並強化運動科學之國際交流與利益迴避,爰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監督機關修正為運動部。(第二條)
二、就業務範圍作修正。(第三條)
三、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規定。(第八條)
四、增列執行長之親屬利益迴避規定。(第十九條)
五、增列人員派遣駐外之規定與監督單位執掌調整。(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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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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