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指娛樂稅源於戒嚴時期「寓禁於徵」立法已不合時宜,且電影、戲劇、競技、高爾夫球等項目多有政府補助推廣,再課稅形同自相矛盾。主張刪除部分娛樂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停徵相關項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刪除部分已受政府補助推廣項目的娛樂稅、並讓地方政府彈性停徵,與扶植文化、運動產業的方向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文化與運動產業、娛樂業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部分娛樂稅課徵項目、配合地方制度法調整用詞,並賦予地方政府停徵相關項目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立法背景已過時、避免補助與課稅矛盾、扶植文化運動;疑慮:擔心地方財源減少及課徵項目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主題多案並陳,可比較各案是「刪除項目」或「授權地方停徵」的不同處理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