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指娛樂稅源於戒嚴時期「寓禁於徵」立法已不合時宜,且電影、戲劇、競技、高爾夫球等項目多有政府補助推廣,再課稅形同自相矛盾。主張刪除部分娛樂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停徵相關項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刪除部分已受政府補助推廣項目的娛樂稅、並讓地方政府彈性停徵,與扶植文化、運動產業的方向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文化與運動產業、娛樂業者及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部分娛樂稅課徵項目、配合地方制度法調整用詞,並賦予地方政府停徵相關項目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立法背景已過時、避免補助與課稅矛盾、扶植文化運動;疑慮:擔心地方財源減少及課徵項目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主題多案並陳,可比較各案是「刪除項目」或「授權地方停徵」的不同處理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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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鑑於娛樂稅之徵收係基於我國戒嚴時期為避免人民耽溺娛樂「寓禁於徵」之立法,與我國當前社會風氣並不相符;又部分過去屬娛樂之項目如電影、戲劇、競技比賽、高爾夫球等,多有政府經費補助推廣,再徵收此部分之娛樂稅形同政府透過稅收娛樂稅之方式收為補助款,與政府扶植文化、運動產業之意旨不符,爰提案刪除部分娛樂稅項目。又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法調整用詞,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相關徵收項目之規定,以配合各地方政府之發展及政策需要,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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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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