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李柏毅等16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重點是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改為由財政部公告認定範圍,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與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娛樂稅,同時調降部分項目稅率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給地方政府更大的財政自主彈性,可自行決定是否停徵或減徵特定娛樂稅,並可能減輕電影、藝文與競技比賽相關業者的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電影與藝文業者、競技比賽相關產業及一般娛樂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課稅項目改由財政部公告、增訂地方得停徵)、第五條(調降部分稅率上限)、第十條(刪除娛樂票統一印製發售規定)、相關條文將「核備」改為「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娛樂消費型態已改變、應給地方財政自主並扶植藝文與運動產業;疑慮:可能侵蝕地方稅收、各地停徵標準不一恐生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娛樂稅是地方稅,留意各縣市未來是否會有不同的停徵或減徵做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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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有鑑於娛樂稅作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需要,刺激特定娛樂產業發展,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之娛樂稅,並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稅率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娛樂稅課稅項目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修正為「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特定政策目的需要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二、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
三、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將娛樂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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