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羅美玲等18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考量時空背景與產業、消費習性變化,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與財政狀況停徵部分娛樂稅,並調整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給地方政府停徵與調整稅率的彈性,並可能減輕特定娛樂項目業者與消費者的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娛樂與藝文相關業者、一般娛樂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適用範圍、增訂地方得停徵)、第五條(調整部分稅率上限)、第六條與第十條(配合地方制度法用詞、刪除娛樂票印製發售規定、報請程序由「核備」改「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應隨產業與消費變化給地方彈性;疑慮:地方財源可能受影響、各地標準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走「授權地方停徵」路線而非全面排除課稅,可與排除版本對照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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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考量時空背景與社會變遷,並配合產業及消費習性之變化,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娛樂稅法之適用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求與財政狀況有停徵之權限。(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酌地方政府現行徵收率規定,調整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合實際需求。(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用語調整,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發售的相關規定,並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的報請程序由「核備」修改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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