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海關依〈菸害防制法〉查獲的違規菸品,現行流程是暫扣關口、待地方政府查處後由衛生局點交銷毀,但該法第二十六條僅有罰鍰、改善、回收、銷毀、退運,並無「沒入」規定,恐生國賠爭議。本案擬增修「沒入」罰則,補足邊境查緝至銷毀的法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地方衛生機關與海關在處理查獲違規菸品時有明確「沒入」法源,降低執法人員的國賠訴訟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海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與違規菸品的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於現行罰鍰、限期改善、回收、銷毀、退運等處分外,增修「沒入」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邊境查緝法源、保障執法依據;疑慮:沒入處分的構成要件與程序保障是否周延需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沒入適用對象與程序設計,攸關處分是否完整且有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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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許宇甄等17人,鑒於海關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查獲違規貨品,現行機制為暫扣各關口、不移送地方政府,待地方政府完成查處,再由地方衛生局定期至海關點交案貨並監督完成銷毀程序,然菸害防制法無沒入規定,如逕行點交及銷毀貨品,恐致使衍生國賠疑慮,為維護地方衛生機關與海關執法有據、不受侵害,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修「沒入」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2年召開「菸害防制法修正後邊境查緝非法產品實務研商會議」,決議案貨暫扣關口、不移送地方政府,待地方政府完成查處,再由地方衛生局定期至海關點交案貨並監督完成銷毀程序。
二、惟其法源依據及處理流程,經審視現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有處罰鍰、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及退運,尚無沒入規定,如海關於邊境查獲後逕自點交及銷毀貨品,恐因法令不完備,致使執法人員衍生國賠等訴訟爭議。
三、本案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修「沒入」罰則,完善邊境查緝案貨至地方衛生機構銷毀之法源,俾憑各縣市政府執行程序於法有據。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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