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目前代理教師聘任依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授權的辦法辦理,但各縣市因預算差異,部分代理教師非全年聘期、僅領十至十一個月薪資,產生與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及學生頻繁適應新老師的問題。本案擬將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納入該條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明訂高級中等以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聘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改善代理教師聘期與待遇不一的情形、強化其工作權,並減少學生頻繁更換老師對受教品質的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含兼任、代課)教師、學生及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四十七條,將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納入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並明訂高級中等以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聘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代理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解決同工不同酬;疑慮:全年聘期將增加地方政府人事經費負擔,財源如何因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注意全年聘期的財源配套,這常是地方落實與否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邱志偉、陳俊宇等17人,鑒於現行有關代理教師之聘任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母法為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然各縣市政府因預算問題,造成部分縣市代理教師為全年聘期,部分縣市非全年聘期,僅能給付十至十一個月薪資,不僅全國無法統一,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亦生「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其權益之保障有欠周詳。另學生更須經常重新熟悉新老師之授課模式,嚴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縱聘任辦法已於112年6月修正部分規定,於教師、家長及學生之權利保障仍有欠周全。爰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納入本條第二項之辦法中,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予以聘任,以改善代理教師及學生工作權與受教權保障上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教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