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六條。鑑於110年修法的稅賦優惠多針對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本案進一步讓民間企業自行發起的賽事門票免徵營業稅,並讓推行全民運動活動得依所得稅法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補足現行優惠未涵蓋的民間企業自辦活動,可能增加觀賞型與參與型運動人口,提升民眾運動消費支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舉辦賽事的民間企業與運動事業、稅捐機關與運動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四條明定符合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運動賽事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第二十六條新增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稅賦誘因可鼓勵企業辦賽、活絡運動消費;疑慮:擴大免稅與無上限列支恐侵蝕稅基,認定範圍須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會期數件版本訴求高度重疊,審查多採併案,留意最終整併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3-20
委員會審查2025-06-25
委員會審查2025-06-2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徐巧芯、廖先翔、廖偉翔、顏寬恒、林沛祥等18人,鑒於110年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係增訂有關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之營所稅優惠措施;然民間企業而非體育團體所自行發起舉辦的體育活動,或者企業自行發起、舉辦促進全民健康的相關體育活動卻無法適用於現行之稅賦優惠措施。為鼓勵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及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鼓勵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增加觀賞型及參與型之運動人口,提升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明定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促進國人健康及運動產業之發展,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新增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