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因開放山林後民眾在國家公園引火造成森林火災的風險,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13條及第24條,針對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並燒燬森林者明訂刑責與回復原狀義務,認為現行多依森林法裁處、刑度偏低、嚇阻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加重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釀災的刑責,強化嚇阻,並要求行為人負擔回復原狀或代履行費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國家公園活動的登山遊客與民眾,以及國家公園與森林防火管理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3條並於第24條新增第2至4項:違規生火燒燬森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保護區加重、得令回復原狀及代履行收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救災成本與生態損失龐大、現行刑度不足,需在國家公園法明訂重罰以嚇阻;疑慮:刑度大幅提高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森林法競合及實際舉證認定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度與既有法規的銜接是審議關鍵,可留意比例原則與認定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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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為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境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之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在國家公園法裡明訂其刑責。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處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
四、新增第三項,明訂犯第二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若犯罪行為人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費用。
五、新增第四項,明訂第三項代履行費用數額由主管機關估計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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