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因文創法第10條之1增訂時未涵蓋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的藝文表演免費票券,被認為留有黃牛炒作空間,提案新增第2項後段,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將販售藝文免費票券的行為納入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補足現行對免費票券黃牛無法可罰的漏洞,遏止藝文表演免費票券遭炒作販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藝文表演主辦單位、索票觀眾,以及票券轉售的黃牛行為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新增第2項後段,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規範免費票券;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免費票券遭黃牛炒作卻無法可罰,應比照運動賽事票券納管;疑慮:處罰範圍如何界定、執法認定與對一般索票民眾的影響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黃牛條款的關鍵在處罰要件與認定方式,可留意執行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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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等20人,鑒於本法第十條之一條文於2023年5月增訂三讀時,並未納入對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藝文表演免費票券的規範,已然給予黃牛可乘之機。為防堵黃牛利用懲處態樣漏洞、販售藝文表演免費票券,爰新增第二項後段,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辦理,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2024年國慶晚會,以無價票券形式供民眾索票入場。然因反映熱烈,不但票券以極快速度遭索取完畢,市面上更出現黃牛票亂象。為改革黃牛販售藝文表演免費票券,卻無法可罰之窘境,爰新增第二項後段,比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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