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住宅法第四條條文,允許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單獨申請社會住宅,或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以補齊現行法規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定義的不足;目的是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和諧與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解決其申請社會住宅的權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住宅法第四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和諧與公平;疑慮:可能增加社會住宅申請負擔、影響資源分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各方意見,確保公平合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6-18
委員會審查2025-06-19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審查2025-08-14
委員會審查2025-12-24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蘇巧慧、陳冠廷等17人,查現行社會住宅規範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雖已包含身心障礙者,但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卻無法單獨申請社會住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亦無法代為申請,顯有失公允。為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和諧與公平之意旨,補齊現行住宅法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定義之不足,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住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