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明定任何人不得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即擔任中間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納入保護範圍,另訂相關處罰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中間人」轉手行為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明確納入規範,強化國家安全與重要設施的防護法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可能涉及境外勢力資助轉手的個人或組織,以及關鍵基礎設施的管理者與相關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納入中間人禁止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及第七條(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安防護、堵住境外勢力透過中間人運作的漏洞;疑慮:構成要件與適用界線是否明確、對一般行為的可能波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安處罰的條文,可關注構成要件的明確性與適用界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林楚茵、莊瑞雄等20人,為強化國家安全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所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中間人,為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並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明文列入保護範圍。(第二條)
二、明定任何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或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為所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中間人,為違法行為之處罰規定。(第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家安全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