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增訂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針對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調取個人病歷資料,要求敘明法令依據與目的、以書面向醫療機構申請並負擔費用,並訂定個資利用管理規定與授權專責人員。提案理由為病歷屬個資法的特種個資,需要配套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機關調取病歷建立明確程序與安全維護要求,強化病人病歷資料的隱私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病人、醫療機構,以及依法調取病歷的公務與非公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明定機關調取個人病歷須書面敘明依據與目的、負擔費用,並要求訂定個資利用管理規定及授權專責人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醫療法在病歷個資保護的配套、確保資料妥善保護;疑慮:申請程序與費用負擔可能增加機關與醫療機構的作業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誰能調你的病歷、要走什麼程序,是這條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