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1430000

「醫療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增訂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針對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調取個人病歷資料,要求敘明法令依據與目的、以書面向醫療機構申請並負擔費用,並訂定個資利用管理規定與授權專責人員。提案理由為病歷屬個資法的特種個資,需要配套保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機關調取病歷建立明確程序與安全維護要求,強化病人病歷資料的隱私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病人、醫療機構,以及依法調取病歷的公務與非公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明定機關調取個人病歷須書面敘明依據與目的、負擔費用,並要求訂定個資利用管理規定及授權專責人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醫療法在病歷個資保護的配套、確保資料妥善保護;疑慮:申請程序與費用負擔可能增加機關與醫療機構的作業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誰能調你的病歷、要走什麼程序,是這條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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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郭國文、陳冠廷等24人,針對病歷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除非法律規定等因素,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惟醫療法對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法索資個人病歷資料,並無相關配套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之保護。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爰此,為確保個人資料妥善保護,特增訂醫療法第七十一條之一,針對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索取個人病歷資料,應敘明法令依據、目的,以書面向醫療機構申請,並負擔所需費用。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個人資料使用應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爰此第二項明訂第一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明訂個人資料利用及管理規定,並授權特定人員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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