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1030000

「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1-1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另一版律師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同樣針對律師在未加入公會時若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明定由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並增列第九條第三項以尊重律師專業自律,調整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並把條文內引用的立法院三讀日期改為總統公布日期以利查對。
能幫助到什麼
盼補足現行法對律師非執業期間相關情形的處理空白,使廢止證書有明確依據,並透過增訂條項兼顧律師自律精神,同時讓條文引用日期更便於查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律師、尚未入會的律師證書持有人、法務部與律師公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明定律師未加入公會時若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由法務部廢止證書、增列第三項尊重專業自律、原第五項移列第六項、並將引用之三讀日期改為總統公布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周全法規不足、維護律師專業倫理與秩序、尊重專業自律;疑慮:證書廢止屬重大處分,要件與程序保障、各版本條項差異須整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條文有多個版本時,可對照各版條項編排與要件差異,留意併案後的最終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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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發文2025-01-15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3人,為周全現行法規之不足,維護律師專業倫理,樹立良好秩序,爰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在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如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既然已經是律師,就會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故現行本條第二項由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之規定,並沒有包括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從實務上來看律師在非執業期間之犯罪行為是否應移付律師懲戒處理存有疑義。
二、因此提出修正,規定律師未加入公會時,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明定由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
三、另現行之本法第九條未針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規定處理方式,因此同樣明定由法務部為廢止。
四、為尊重律師之專業自律,增列本法第九條第三項。
五、現行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並將現行之立法院三讀日期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以利條文查對。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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