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1000000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吳沛憶等24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為鼓勵文化、運動產業發展並配合時代與產業變遷,修正娛樂稅適用範圍並賦予地方政府停徵權限,同時調降部分課稅項目稅率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有利文化與運動產業發展,並給地方政府停徵彈性、可能減輕相關業者與消費者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與運動產業相關者、地方政府、一般娛樂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適用範圍、賦予地方停徵權限)、第五條(調降部分稅率上限)、第六條與第十條(配合地方制度法調整用語、刪除已無印製的娛樂票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文化運動產業、給地方財政彈性;疑慮:地方稅源受影響、各地停徵標準差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位委員提出相近版本,審查時常併案處理,可關注最終整合的條文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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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為鼓勵文化、運動產業之發展,配合時代變化與產業變遷,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娛樂稅適用範圍並賦予地方政府停徵之權限。(第二條)
二、參考現行地方政府規定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稅率上限。(第五條)
三、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調整用語,並刪除現已無印製之娛樂票相關規定。(第六條、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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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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