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將高雄市旗津島定義為「類離島」,使政府得補貼當地居民對外交通的渡輪費用。背景是旗津雖有海底隧道與本島相連,但居民通勤通學仍主要依賴渡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旗津居民往返市區的渡輪及乘船費用可獲中央補貼,減輕當地通勤通學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高雄市旗津島居民,以及負責補貼的中央交通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第二條將旗津島定義為類離島;修第十五條之一定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應補貼旗津對外交通渡輪及乘船費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旗津因國家重大建設成為沙洲離島,居民對外交通仍以渡輪為主,應比照離島給予補貼;疑慮:旗津已有海底隧道相連,是否符合離島定義、是否衍生比照效應,可再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類離島」是新引入概念,建議留意其定義範圍是否可能延伸到其他半島或沙洲地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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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審查2024-11-14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鑒於高雄市旗津島係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需要,開闢高雄港第二航道所形成之島嶼,雖與台灣本島有海底隧道相連結,但居民對外交通仍以渡輪為主,故可將旗津島定義為「類離島」概念。為保障當地居民權利,政府得補貼對外交通渡輪費用,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旗津島原為近海離島,後因高屏溪攜帶大量泥沙淤積,遂於台灣本島相連,成為一沙洲半島,1967年,因應國家重大建設需要,爰開闢高雄港第二港口,將旗津與台灣相連的沙嘴切割,使得旗津再度成為沙洲離島,目前雖有海底隧道與台灣本島相連結,但當地居民對外交通(上班、上學)仍以渡輪為主,故可將旗津島定義為類離島。(第二條)
二、旗津地區居民往返高雄市區之上班上課相當依賴交通渡輪,尤其以旗鼓航線為最大宗,故其交通渡輪及乘船費用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應予以補貼。(第十五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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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離島建設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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