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師法部分條文,配合112年修正的性平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調整教師解聘與終身/限期不得聘任的要件、強化通報與資料庫查詢,並增訂教師出席作證可請公假。目的在防治校園性暴力、避免不適任教師續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教師相關解聘與任用限制與性平三法銜接,強化校園性暴力防治、保障學生身心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學生(受性暴力防治保障者)及教育、社政、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14條(應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要件)、第15條(應解聘且議決1至4年不得聘任要件)、第20條(主管機關得使用兒少性剝削、性騷擾防治、兒少福利及性平工作相關資料庫協助通報查詢)、第35條(教師出席作證給予公假)及第53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與性平三法接軌、強化不適任教師汰除以保護學生安全;疑慮:解聘與終身禁聘要件的認定、跨機關資料庫使用的個資保護及教師正當程序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是配合性平三法的連動修法,可對照三法與教師法之間的解聘與禁聘要件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