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莊瑞雄等21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主張政府不應對社會風氣善惡作價值判斷,娛樂稅應回歸量能課稅與公平分配精神,改以「票價或收費金額」作為是否課徵的依據,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起徵金額。
能幫助到什麼
低價或小額娛樂消費可能因設起徵門檻而免稅,並讓課稅標準更明確一致,回應量能課稅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娛樂消費者(尤其低價消費者)、娛樂與運動場所業者、高爾夫球場、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改以金額為課徵依據、授權財政部訂起徵金額)、第五條(高爾夫球場與其他娛樂設施分列、刪除已停徵的撞球場與保齡球館規定、其他娛樂設施移列第七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政府不應評斷風氣善惡、應回歸量能課稅;疑慮:起徵金額門檻訂定影響稅收、授權範圍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採「以金額門檻課稅」路線,與其他版本的「排除項目」或「授權停徵」思路不同,可比較三種做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