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0300000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鍾佳濱、莊瑞雄等21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主張政府不應對社會風氣善惡作價值判斷,娛樂稅應回歸量能課稅與公平分配精神,改以「票價或收費金額」作為是否課徵的依據,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起徵金額。
能幫助到什麼
低價或小額娛樂消費可能因設起徵門檻而免稅,並讓課稅標準更明確一致,回應量能課稅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娛樂消費者(尤其低價消費者)、娛樂與運動場所業者、高爾夫球場、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改以金額為課徵依據、授權財政部訂起徵金額)、第五條(高爾夫球場與其他娛樂設施分列、刪除已停徵的撞球場與保齡球館規定、其他娛樂設施移列第七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政府不應評斷風氣善惡、應回歸量能課稅;疑慮:起徵金額門檻訂定影響稅收、授權範圍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採「以金額門檻課稅」路線,與其他版本的「排除項目」或「授權停徵」思路不同,可比較三種做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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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莊瑞雄等21人,鑒於娛樂稅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抑制奢侈行為及特定不良社會風氣,惟考量時空背景及社會環境變遷,原規範內容已難謂當然奢侈或不良,且政府亦不宜針對社會風氣之善惡進行價值判斷,而應回歸租稅需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促進社會公平分配之精神,改以票價或收費金額作為判斷是否課徵娛樂稅之依據,爰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娛樂稅之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查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去政府財政困窘,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簡約生活風氣,而制定《筵席及娛樂稅法》;另2007年修法時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目的係考量撞球場已非青少年聚集滋事場所,且隨社會環境改變,其與保齡球館皆已成為一般性的休閒活動,因此認為不宜再課娛樂稅。由此觀之,娛樂稅過去課徵之精神係欲藉由寓禁於徵以抑制奢侈行為及特定不良社會風氣。
二、惟考量時空背景及社會環境變遷,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活動已難謂當然奢侈或不良。再者,政府不應對社會風氣之善惡進行價值判斷,亦不宜以此作為立法理由引導民間消費活動。然而,為落實量能課稅原則及促進社會公平分配,仍得以租稅手段加重高所得者財務負擔。故娛樂稅法應回歸其抑制奢侈、強化所得重分配之立法初衷,改以金額作為判斷是否課徵娛樂稅之依據較適當。同時授權財政部得視市場發展情形,訂定娛樂稅起徵之票價或收費金額。
三、考量高爾夫球場與「其他娛樂設施」本質不同,前者具有競技體育性質,而不完全為娛樂性質;另觀本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亦針對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設施課以不同稅率,證明該二場所本質上之差異。爰修法將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設施分別列示。
四、鑒於撞球場、保齡球館已不再課徵娛樂稅,並配合本法第二條之修正,爰刪除第五條第六款關於撞球場、保齡球館之規定,僅保留高爾夫球場,並將其他娛樂設施移列至第七款。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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