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李坤城等23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回顧娛樂稅作為地方稅的沿革,主張為保留地方財政自主,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目的與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並調降部分項目稅率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給地方政府停徵彈性,並可能減輕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相關業者與消費者的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相關業者、一般娛樂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地方得停徵藝文與競技項目)、第五條(調降部分稅率上限)、第十條(刪除娛樂票印製發售規定)、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核備」改「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留地方財政自主、兼顧藝文與競技發展;疑慮:地方稅源可能受影響、各地停徵標準差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屬「授權地方停徵」路線,與全面排除課稅版本可對照其對地方財政影響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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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筵席及娛樂稅法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以來,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於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為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取消筵席稅,併入營業稅徵收,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娛樂稅為地方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其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需要,宜授權地方政府得予停徵部分項目之娛樂稅
二、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各娛樂業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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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娛樂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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