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針對依法停職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增訂停職期間同時停發俸給的規定。提案指現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得發半俸,但實務由上級監督機關裁量,易生各縣市標準不一的不公平,並以貫徹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統一停職首長停發俸給的標準,避免各地裁量不一的爭議,並強化反貪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停職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其家庭,以及自治監督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十八條,於停職規定中增訂停職同時停發俸給的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標準避免不公、貫徹反貪建立廉能政治;疑慮:判決確定前一律停發是否影響無罪推定與基本生活保障、復職後補發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停職與停俸涉及無罪推定的權衡,可關注審查時對復職補發與基本生活保障配套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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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1-13
委員會審查2025-05-19
委員會審查2025-06-02
委員會發文2025-06-06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範,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比例原則予以規範。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的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判決雖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因此,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的決定。
三、為避免縣市政府因衡量標準不一,造成有人發放有人停發的不公平現象,以及民選地方首長皆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同時,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爰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規定,增訂停職並同時停發俸給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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