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建立職業與業餘運動的防賭(防制假球)機制,並強化運動員組織工會與團體協商的覆蓋率。提案理由是過往假球風波重創運動產業信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產業可建立防制假球的制度機制,並有助運動員組工會、團體協商,保障選手權益與賽事公正。
主要影響對象
職業與業餘運動員、運動賽事組織與球團、運動產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分別就運動防賭機制、運動員工會組織與團體協商覆蓋率等加以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制假球、保障選手、健全運動產業與勞動權益;疑慮:新增義務對職業與業餘運動組織的成本與可行性、防賭措施的範圍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運動產業同時涉及賽事誠信與勞動權益,可留意防賭措施與工會、團協條款如何相互搭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0-25,2024-10-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06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三讀2024-12-13,2024-12-1
黨團協商2024-12-04
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廖先翔、牛煦庭、邱若華、黃健豪、謝龍介、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過往國內數次假球風波對職業運動賽事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僅嚴重威脅選手之生涯發展與人身安全,更從根本上打擊人民對本國運動產業發展之信心。為建立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產業之防賭機制、強化運動員組織工會及團體協商覆蓋率,進而促使運動事業之健全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