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各項選舉的選票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的政黨名稱。目前僅總統及立委選票印製推薦政黨,地方公職選舉則未印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選民在地方公職選舉時可從選票直接辨識候選人所屬推薦政黨,提案方認為有助選民判斷與政黨對提名負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選民、候選人及政黨,以及辦理選務的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將各項選舉之選票應刊印推薦政黨名稱的範圍,由現行特定選舉擴及各項選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選民資訊、便利辨識、促使政黨對提名負責、呼應SDGs減少不平等;疑慮:可能強化地方選舉政黨對立、對無黨籍候選人的相對影響、選票版面與選務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選罷法的選票格式調整會連動選務成本與時程,可關注中選會的執行配套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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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撤案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目前僅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之選票印製推薦政黨,地方公職人員則無印製推薦政黨,顯然未讓選舉人有足夠資訊參考與監督,對選舉人實屬不公平。為便利選民辨識,並使政黨對推薦之候選人負起責任,落實政黨政治之良善發展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減少不平等、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各項選舉之選票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台灣民主化三十年以來,政黨衝突多於政黨合作,政黨形象不佳,然而政黨為重要的憲政機構,有助於多元社會之公民意見整合,及政治人才培育與甄補。為發揚民主憲政之價值,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第十項減少不平等,及第十六項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建立具公信力且廣納民意的體系,爰提出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應於選票明列推薦政黨名稱,促進政黨合作與公平競爭。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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