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提案理由指原住民多數已設籍在非原住民地區,但中選會以函釋禁止原住民參選一般選區,須先放棄原住民身分才能參選。本案目的在明文處理原住民參選一般(區域)選區的資格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保障原住民參與一般選區選舉的權利,讓原住民不必為參選區域立委、議員而註銷原住民身分,並落實原住民族參政權與轉型正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選民與參選人、選務機關及整體選舉制度設計。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就原住民參選一般選區之候選人資格加以明文規範(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函釋形同要原住民放棄身分才能參選一般選區,有制度性排除疑慮,參考紐西蘭毛利選區可自由登記的作法可提升參政;疑慮:與既有原住民保障席次如何銜接、是否衍生身分與席次重複保障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牽涉原住民保障席次與普選參選權的整體設計,可一併參考各黨團與原民會對配套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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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3人,有鑑原住民族設籍非原住民族地區已超過全體原住民人口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數原住民與非原民地區的住居地已建立深厚的連結與情感,中央選舉委員會卻以函釋禁止原住民參選一般選區,原住民若要參選一般選區得先放棄原住民身分,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設籍非原住民族地區已超過全體原住民人口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數原住民與非原民地區的住居地已建立深厚的連結與情感,權責主管機關卻將原住民排除於一般選區之外。「公職人員選罷法」未明文限制原住民參選一般區域立委、議員,但中央選舉委員會過去卻以函釋禁止原住民參選一般選區,原住民若要參選一般選區得先放棄原住民身分。現行制度恐有針對原住民採「制度性取消普選」的隔離選制疑慮,而非基於族群平等權保障之先進立法。
二、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我國候選人資格之取得,應先具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選舉人係採戶籍制,符合資格之選舉人依戶籍登記資料自動編入選舉人名冊,毋需另行辦理選民登記,前述條文並未排除原住民族參與行政區域選區之候選人資格。又依原委會說明,我國現行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採非原住民、原住民分別保障,區分為一般選區及原住民選區,經查確有原住民選舉人為求參選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爰註銷其原住民身分之案例。
三、對於原住民族之一般選區的參選權與選舉權,國際上並非前例,紐西蘭政黨可提名原住民參選人在普通選區,並在選前登記選舉名冊選民自由登記選區,以在保障席次外增加原住民族參政比例。紐西蘭毛利人有獨立的族裔選區,而毛利選民可依自己意願在選舉名冊登記是否註冊為毛利人選區或一般選區,選票可讓渡制度。此普選自由選擇權的措施被當地毛利學者認為,有助於提升國會席次,以及有效的參政程度
四、為提升我國原住民之參政權益,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爰此,提案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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