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鴻薇、羅廷瑋等20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除授權地方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停徵部分課稅項目外,特別針對快速發展的脫口秀產業,增列課稅項目作為稽徵依據,並把現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由財政部公告認定。
能幫助到什麼
給地方政府停徵彈性,並補上脫口秀等新興娛樂的課稅依據,使稽徵有明確法源。
主要影響對象
脫口秀與新興娛樂表演業者、地方政府、一般娛樂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地方得停徵、增列脫口秀等娛樂活動為課稅項目、原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第七款並由財政部公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地方財政彈性、新興娛樂應有明確稽徵依據;疑慮:對脫口秀等新興產業增稅恐抑制發展、課稅範圍認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本案同時含「授權停徵」與「新增課稅項目」兩個方向,與其他偏減免的版本立場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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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羅廷瑋等20人,娛樂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然因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部分項目之娛樂稅徵收與否受到討論,為兼顧地方發展及財政狀況,得停徵部分課稅項目娛樂稅之需求;另,目前脫口秀產業快速發展,然娛樂稅卻無相應稅法得以稽徵,增列項目以為稅捐依據,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娛樂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之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之變化,兼顧地方政府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得停徵部分課稅項目娛樂稅之需求。
二、目前脫口秀等相關產業於我國快速發展,然娛樂稅卻無相應稅法得以稽徵,致娛樂活動受到課稅卻無相關項目,故增列項目以為稅捐稽徵依據。
三、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為第七款,並增訂娛樂場所及娛樂,定明該項目經由財政部公告。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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